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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览.审应》:“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高诱注以为“所”是“此”之误,《汉大》却轻言所之义即“此”。谢姚《忝役湘州与宣城吏民别》:“吐纳贻尔知,穷通勖所蹈。”“知”字实为“和”字之误。“贻”是“怡”的通假,“尔”是形容词词尾,句言对于任免调动是怡然和泰的态度。徐书对此全然不知,以为“尔”是代词,便说下句所字互文,也是代词而大误。其实句言以遵循穷和通的辩证关系勉励自己,句中是所字结构。
八、不明通假
《大戴礼.保傅》:“天子宴私,安如易,乐而湛,饮酒而醉,食肉而餒,饱而强,饥而淋,暑而喝,寒而嗽,寝而莫宥,坐而莫待,行而莫先莫后。”按文理及一连串排比的而字,知“如”字也应通假“而”字,“安如易”犹安而易。《贾子.傅职》引作“安所易”即安于所易,意有小变而结构不同。裴书不明“如”的通假,便议为所字之义。《史记.补三王世家》:“奉法直行,不敢所阿。”言不敢阿亲戚。徐书竟解句言不敢谁何,即误以为阿通何。
九、误用互文、异文作证
互文是个宽泛的概念。同义词,近义词,同类事物词如天地、曰月,反义词,用在对应之处,都叫互文。徐书却以为凡互文必同义。刘孝威《奉和简文帝太子应令》:“九仙良所重,四海更谁倾。”言九仙才是敬重的,还会倾倒于谁呢?被讲成九仙有谁敬重,与原意相反。《史记.六国年表》:“东方物所始生,西方物之成孰。”也被证为所字义为“之”。其实二者并非互文,因可扩展为:物之所始生、物之所成熟。恰好是同一个所字,徐书竟是把有意变化的参差,误看成对应的整齐。你来我往,飞禽走兽,如按这种论证,你我、来往、飞走、禽兽,都成同义的了。
所谓异文也是对多种情况的称说,并不专主一端,徐书也误认为同义词。曹摅《感旧》“今我唯困蒙,群士所背弛”,所一作皆。陶潜《饮酒》“但恨多谬误,君当恕罪人”,但一作所。杜甫《病橘》“剖之尽蠢虫,采掇爽所宜”,所一作其。于是都被误释为新义,其实是词义不同而句意相同。
十、采用旧释而不辨误
古代训诂材料有解释句意的,有随文解释词义的,都不是词的确切的义项。《尔雅》《广雅》之类的辞书往往也不是准确、具体的解释词义,而是就意义的某一事理再作上位的归类。旧释也多有失误不当的。因此对于旧释必须再作研究,辨明原委曲折,分清粗细正误,不宜直接而简单的当作词典学的义项而引用。
《汉书.韦绾传》:“君知所以得驂乘乎?”颜注“言何以得驂乘”,是解释句子意思:知道你得驂乘是什么原因吗?由此让人明白“所以”是提示原因的凝固结构,并不是解释“所”字的意思。徐书却误说:颜以“何”训“所”,即何犹如所之证。《晋语》:“各聚尔有,以待归兮。”尔有:你有的。韦昭注“尔有,所有”是不确的,也不需如此加字来解释。徐说则据此说:所犹如尔也。忘记了古人直接解释词义的方法是:x,x也。
《礼记.哀公问》:“今之君子,好实无厌,淫德不倦,荒怠敖慢,固民是尽,午其众以伐有道。求得当欲,不以其所。”应仍然是处所义,指形势、情况,言不按形势、情况所容许的追求享受。形势、情况之类,也是一种类,所以郑玄注“所犹如道也”。这只能是随文而宽泛的解释。《汉大》却采用为义项。另例韩愈《元和圣德诗》:“生知法式,动得理所。”把“理所”认为是同义词。而《汉大》“理所:理之所在”才是正确的解释。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所”也有“道也,理也”一义。根据就是上引郑玄注。例句《襄公二十一年》:“若上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但《春秋左传注》却解释成:乃其所犹言势所必然。并没有按“乃其理”来解释。而“势所必然”的“势”,正是由“处所”而指形势。
以上虽分十种情况,但往往是相通、共寓而多兼的。如果不是贪求得新义,本是容易感知错误的。对于这些错误如果从词义理论再作归纳,可以总结成以下的重要经验。
1.新义要符合词义的系统性,即与原有的词义有联系性、可容性。
词的多义是从单义发展而来的,不会是杂乱的堆积。误释的那些新义相互之间,或与原有的词义,都是孤立而零乱的,缺乏内在联系。居然对“所”字增加二十多个义项,除了介词外,各类词性都应有尽有。以代词言,就有第二人称、一般询问的“何”、问人的“谁”、问处所的“哪儿”、近指代词、不伦不类的“指事词”等等。词义的系统性正排斥这些杂乱内容。
2.要符合词义使用的普遍性。
一般说,词义是客观的,因而有使用的较大的客观性,借此可以检验释义的正确性。例如,何人、何物、何花、何日、何者;此人、此日、此花、此物、此者,诸如此类的意思,都没有用“所”字来说的,就可以知道认为“所”有“何”与“此”的意思,必然是错误的。其他各新义都可以如此检验。反过来说,所谓那些新义的例句,都集中在所字结构或少量类似的词语中,又透露着是把本来的常义错认庐山真面目了。
3.不能用间接论证来代替直接论证。
词义是由词形和读音负载的,是由某个意义发展来的,是有形成的机制和理据的。这些就是直接论证。归纳法、互文、异文、相关事理或其他,都仅是某种可能性的提示而并非必然,也许可以参证为助,但都是间接性的,非独立性的,不能代替直接论证。不能认知词义的理据,就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所字新释的这些义项,都只是一种凭错觉的认定,顶多只有某种间接助证而误,这样的释义是没有丝毫科学性的。
4.对所释之义要分清“专”和“圆”。
段玉裁注《说文》曾提出字书与说经释义的不同。字书即词的独立性义项的归纳,要求“隐括”;说经仅求句意通畅,可以“各随文意”、“因文求义”,即适当的变通。黄侃又说:“小学之训诂贵圆,而经学家之训诂贵专。”圆,就是每一义项要高度概括,各义间有合理的联系而成系统。专,就是更为灵活具体,对语境更有针对适应性。圆,是词的义项,是词的语言意义,是词的能指。专,是随文释义,是词的言语意义,是词的所指。圆,是根据;专,是变通。圆,是无数次使用和研究之后的结论;专,可以是某一次使用和研究时的变通实践,带有个别的适应性。圆则难,专却易。古书的训诂,多属随文释义的专。现在不少论证议言的新义,也实际是专。所字增义的某些例句如果有优长处,也正是专。论者却不辨这种区别,要把专作为圆,增补为独立概括而可普遍使用的义项,自然是错误的了。王力先生所论的“通”不等于“正确”也还是这个道理。
关于这些问题,可以从所谓“时”之一义再作综合说明。《公羊传.文公十三年》:“往党,卫侯会公于沓。”何休注“党,所也。所,犹时,齐人语也。”按,所之时义是有疑的。公羊氏虽齐人,但诸家未能从《公羊传》《齐策》《齐语》中另有直接论证,现代山东方言也未见称述。而此孤证也还有校勘纠葛。毛本句作:“所犹是齐人语也。”句意或是:党字义为所,乃是齐语。党之所义从乡党词而来,所之时义则无从可知。《公羊》“往党”作往盟之时固然可通,但作“往所”即往会盟之处,也更是通达的。
给“所”的所谓“时”义补增的例句实是各种情况的误说。《经义述闻》有《左传.哀公三十一年》“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有时有名不如无名。其实是所字结构,有所有名,同于有所知名、有所发现之类的说法。《大戴礼.本命》:“妇人在家从父……无所敢自遂也。”也是“所敢自遂”的所字结构。句言不敢自由,若强作无时敢自由,反嫌迂涩。《左传.襄二十七年》:“凡诸侯小国,晋楚所以兵畏之。”本是用“所以”提示原因,被误断词为“晋楚所,以兵畏之”。《昭公七年》“从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与“有所相同”、“有所反对”的说法相同,不是说有时相反。《昭公三十年》:“敝邑之闲,先君有所助执紼矣。”本言如果闲暇必助丧,被讲成:如果闲暇,有时也助丧。把全称判断变成或然判断,打了折扣而误。其实“有(无)所……”是用所字结构来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情况。吴昌莹《经词衍释》之例《尚书.召诰》“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所即居处,指营建洛邑,文从字顺,“敬作时”则句意不畅。竟然拼凑有“风雨所漂摇”例。徐书又有“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例,也甚为卑陋。《汉大》又增《聊斋.连琐》“方危际所,遥见一人腰矢野射”。其实“危急所”即危急处,只不过可以换说成危急时罢了。仍是:通不等于确。仍是词义的能指有条件地变成所指而已。时间、为时已晚、少时、其时,诸如此类的词中不能换成所字,就雄辩地说明了:所字必无“时”之一义。
本文可以充分证明周法高先生对某些新义所说“皆望文生训”的断定是正确的。
(原载《四川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语言文字学》1995年第12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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