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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义及其用法是有系统性的,如不明它们的系统性,孤立的就某一环节作释,有时会因论者所持错误方法或根据的事理的不同,词义会被误释得纷纭歧说却也会迷惑而使学者信从,泛义动词“为”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泛义动词是笔者对一些使用有灵活指称性的动词的新议称名,最典型的如:打、作、为、见、取,等等。它们可以单独使用而指称未言的另一表意具体、准确的动词,也可前附后缀于表意具体、准确的另一动词前后成为双音节词。笔者已刊发的文章有:《谈泛义动词的释义》《兼评汉语大词典》“作”字条目释义》,载《辞书研究》1991年第3期;《论“打、作、为”的泛义动词性质及使用特点》,载于《湖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语言文字学》1992年第4期;《论“为”字的泛义语法结构及其相关误解》(此文以下简称为“论为字的误解”)载《湖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为报”是多种意义的同形异构体》,载于《贵州文史丛刊》1993年第1期;转载于上述《语言文字学》1993年第7期;《论“见”字的泛义动词性质及使用特点》,载《庆阳师专学报》1993年第3期,请读者参看。这里对泛义动词的基本性质不再赘述,本文再就一些与泛义动词“为”字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误解详作辨析。
一、句未的“为”
1.1《四川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俞理明同志《汉魏六朝佛经在汉语研究中的价值》(按后文简称为俞甲文)文中说:“《汉.赵后传》:‘今故告之,反怒为?’一句中的‘为’,许多学者认为是语助,《三国志.魏书.臧洪传》:‘妆非臧洪俦,空复尔为!’许多辞书,如《辞源》(修订版)都把‘尔为’作为一个词条,训作‘如此’,‘为’也被看作语助,但用这个解释去读《三国志.魏书.刘放传》:‘问曰:“燕王正尔为?”一句就不通了,原来这些句末的‘为’字是何为的意思。‘反怒为’是说‘反怒何为’,‘尔为’则是‘如此何为’。”
其实“燕王正尔为”句中视为字无义,句意也完全通达而无误:燕王正是(他自己所说的)这样(无能)吗?刘放答言:“燕王实自不堪大任故耳。”答和问是相承的。如理解为:“燕王正是他自己所说的这样无能为何?”反而不通,也同答语相隔碍。也可以把这种为字视为无义而完全不影响句意,这正是王念孙父子把它视为助词而长期被学界一直接受的原因。自然,助词说是错误的,它正就是泛义动词的一种特殊用法。泛义为字可以后附于其他动词(也有附于形容词的少量用例)而作前顾复指。它本身是有实意的,即指称所附的动词或形容词。但因为是同指的,是第二位的,或者说这种泛义指称实际上是徒具形式的冗余信息,后世语言没有对应的构词,于是仅从语感出发便误以为无义,又从而误判为助词。
在“反怒为”中为字复指怒。是否定性的感叹兼反问事理:“你反而发怒!”因而可以转换成一般的反问:发怒为何。但是“匈奴未灭,无以家为”只能是说:不用建立家庭,“无渡为”只能是说不渡河了。按俞说句意成为:不成家为何?不渡河为何?与实际意思完全相反,可见“何为”之释大误。这种格式我在论为字的误解文中已有详说。《刘放传》:“(燕王)性恭良,陈诚固辞。帝引见放、资,问日:‘燕王正尔为?’”其中“尔”指“性恭良”及“辞”即不堪大任,句详写即:正尔性恭良不堪大任为?为字复指谓语整体。这是“∽为”式泛义语法结构的变异体。我已指出的“不肯碌碌,反抱关为”“皇太子无以知天下事为”、“汝虽病不能赴,亦无藉汝为”、“前辈飞腾入,余波绮丽为”、“何以召其子为”等例句的结构和泛义用法与此是相一的。又如《五灯会元》卷十八“杨歧方会禅师”:“监寺异时儿孙走遍天下,何用忙为?”《太平广记》卷一五五“李固言”:“李戏曰:‘尔竟不语,何用笔贴为?”’潘岳《笙赋》:“人生不能行乐,死何以溢为?”《杂譬喻经》:“汝自有妇,藏著瓮中,复迎我为?”言还迎我吗?《吕氏春秋.当务》:“子,肉也;我,肉也。尚胡革求肉而为?”按,此例复指的为字前又用连词“而”字,又较特别,显示了为字同所附的“求肉”之间在结构上的松泛性。《史记.汲黯列传》:“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与此例类似。杨万里《旱后郴寇又作》:“眼边未觉天地宽,死后更用文章为?”《佛说兴起行经》:“沙门何以不自说家事,乃说他事为?”又如王维《胡居士卧病遗米因赠》:“聊持数斗米,且救浮生取。”取字是后附“救浮生”而复指。取字也是典型的泛义动词,笔者另有专文将刊。至于《臧洪传》“空复尔为”则应是“白白这样做”的意思,而不是“白白这样为什么”之意。
当然,俞文认为这种为字不是语助词,“尔为”是两个词的结合,这两点是对的,但以为“为”是何为意则误。
论为字的误解拙文中已论证肯定性叙述句、否定祈使句、反问句末的为字都统一是泛义动词复指谓语的用法,所谓“反问句末反谙语气助词”的传统认识属误。王海棻《古汉语疑问词语》(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所叙第九类“询问原因”的句式中有十四种句末都有为字。并说:“‘为’是语气助词。”奚……为“而奚来为轵?”
奚……为“欲杀即杀,奚以锁为?”
奚用……为“吾得一人而一国盗为尽矣,奚用多为?”
焉以为“歧灵而子,焉以夫为?”
焉用……为“一门既无主,焉用徒生为?”
综观这些例句,或直接是动词之后附缀泛义为字,就是“∽为”式,而与“为∽”式对应;或是动宾结构之后附缀,而与“为一击缶”、“为微服行”、“桥为不发”之类的谓语结构之前附随为字的格式对应。可见为字直接同所附的表意具体而准确的动词同指,而同句式及语气无关。它并不是加强反诘语气的助词,而是“∽为”的后附复指用法,反问句中多见这种用法,只是由于始用较早而成为习惯性。这种不平衡性在语言中属多见。
1.3俞理明同志在《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3期刊文《汉魏六朝的疑问代词“那”及其他》(后文简称“俞乙文”)仍言“为”是“何为”的简略,始见于西汉。所定的性质与时代都误。俞乙文对此议举例较多,“反怒为”及“空复尔为”是重复甲文。例27《修行本起经》:“今我入山,当用宝衣为?”本是问应当用宝衣吗?若作“应当用宝衣为什么?”则语不顺,当字完全排除了为字的何为义。例30《六度集经》:“王为相弃,独自得便,不念度我?”为字是对“相弃”的前附复指用法,所以句为叙述句,问号误,当标句号。例32《旧杂譬喻经》:“道路行者,来问此人:‘为持果,坐此悲耶?”’译经多有整齐的四字排比句,“为持果”脱失一字,可以是“何为”或“为何”漏字,不足以证明“为”即何为之意。即令不漏字,为字也是前附持字的用法。例36《捜神记》:“我为不如吉耶?”我是不如于吉吗?若作“我为何不如于吉”反而远隔了一层。《云笈七籤》卷此句作“吾不如于君也?”《法苑珠林》卷七九作“吾不如吉乎?”均可证为字是判
断词,故可省言。例38《百里奚词》:“今日富贵忘我为!”为字复指“忘我”。例28支谦译《维摩诘经》:“汝族姓子,欲见如来为?以何等观如来乎?”按,断句误,为字当属下:“为以何等,观如来乎?”是以何等思想境界瞻仰如来呢?书目文献出版社《释氏十三经》中鸠摩罗什译《维摩诘所说经.见阿閦佛品第十二》断句即是如此。例34《三国志.吴主传》:“兵自足用,复用多为?”例35《长阿含经》:“汝死当共死,汝无我活为?”例34《佛陀什五分律》:“汝卖店上物不得活耶?乃复作贩钵人为?”三例都是为字后附复指谓语的用法。只有例29《六度集经》:“尔为深山乎?”例31同书:“尔何人,为道侧乎?”引文苟简,难以详知句意,鄙处无《大正藏》,未能复查原文,暂存疑。
二、“何以/用”不能省成“以/用”
2.1《语言研究》1988年第2期有蔡镜浩《论汉魏六朝词语的节略现象》一文,其中说:
“何以”节略成“以”。《六度集经》:“吾以无嗣,故育异姓,天授余柞,今以子为?”“时有青衣出汲水,开士问曰:“尔以水为”答曰:“给女王浴。”“何以……为”是古代常见的疑问句格式,如《说苑.敬慎》:“臣以柔耳,何以刚为?”“何以”节略疑问代词,仅用“以……为”,同样表达疑问。
“何用”节略成“用”。西秦符坚译《太子须大拏经》:“诸臣即问:‘所从得此儿?’婆罗门言:‘我自乞得,用问我为?’”南齐求那毗地译《百喻经.杀群牛喻》:“已失一牛,倶不全足,用是牛为?”同上《雇请瓦师喻》:“师问之言:‘汝何以不得瓦师将来,用是驴为?”’
“何用……为”与“何以……为”相同,“用”是介词,相当于“以”,亦是古代常见的问句形式,如《百喻经.杀群牛喻》:“我已破一戒,既不具足,何用持为?”这与上文第二例出于同一段文字,而一作“何用”,一作“用”,意思相同。这种介宾结构节略疑问代词宾语的情况仅见于当时的翻译佛经,“何以”节略成“以”,“何用”节略成“用”,更只限于某一特定的句式,原因值得进一步研究。
按,从最简单的常识都可以肯定绝对不会有这样的节略,就犹如“工人”不能节略成“工”或“人”之类一样。其实所谓两种省略都是不确的。所示例中的“以”或“用”并非介词,即并非由介宾结构“何以”、“或用”省略而成。它们是独立的动词,做谓语,词义即为“用”。而句尾的为字是附后的泛义动词。各例句的意思实际应如下。“今以子为”:现在(还)用你(继嗣)吗?“尔以水为”:你用水吗?“用问我为:(还)用问我吗?“用是牛为”:还用这只牛吗?“用是驴为”:还用这只驴吗?如果说“以”是介词,则除“用问我为”之外各句都没有动词谓语,可见所言不确。汉译佛经好用四字句,于是就出现这种表达很不明快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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