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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这样的道理……
而在司法制度之中,其实也是如此……
每一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往往都是符合一个国家一段时间的国情的。但是当国情发生变化的时候,法律自然也需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否则的话,就很容易酝酿出各种各样的杯具来……
以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为例子……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有相关规定,所有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是处在一种完全免于刑事处罚的状态之下的……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样丧心病狂的事情来,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最多就是家里罚款了事……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最初制定这条法律的思路。无疑是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因为恐怕这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之中,十四岁不到的小孩子,是不具备违法犯罪的能力的。之所以让他们免于刑事处罚,最根本的原因,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对于他们的保护,等于是给他们设置了一种近乎无底线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即使如此,这个年龄阶段的小孩子。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之中,都必然是弱势的群体……
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小孩子往往比过去的人想象之中要更早成熟,而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各种各样的校园暴力,社会暴力事件都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犯罪集团,也热衷于招收一些年龄极小的小孩子作为集团的一员,最根本的原因,无非就是因为这些小孩子在年龄上具备天生的优势,能够减免很多的刑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法,其实就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了……
其实,法律最根本的一点,是要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在守法者利益得以保全的前提之下,才需要去考虑违法者的利益……
而现代的很多司法制度之中,反而是过多的保护了违法者的利益,而对于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却往往无法给于足够的重视……
当然,给于所有人以人权和利益,本身是法律所应该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这种公平和公正,却是有前提的!
前提就是,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的人,都必须完完全全的遵守秩序,或者说,秩序能够覆盖到这个一个国家每一个阴暗角落的时候,只有当秩序足够强大的时候,那么法律才能够同时兼顾够犯罪者和受害者双方的所有权益……
而在此之前,如果法律无法真正完全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还要去兼顾对于犯罪者的保护,那么无疑就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情了……
而在王宇看起来,犯罪者就是犯罪者,犯罪者是不需要去用年龄进行区分的,犯罪就是犯罪,无知者不罪,本身就是一条谬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知本身就是一种罪!
罪与恶,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是,恶类似于是一种天灾,本身是无法被追究责任的……
但是罪却不同!
罪往往是一件能够被追究责任的事情!
而这也就是秩序的根本所在!
有罪必罚!
违法必究!
如果说有善不赏,仅仅只是单纯意义上的助长了社会上的冷漠风气的话……
那么有罪不罚,则可以说是彻底在动用秩序的根基所在!
是的,根基!
罪与罚,本身是一种平衡的体系!
如果是犯罪是一种对于秩序的破坏的话,那么针对于犯罪源头的惩罚,则是一种对于秩序的修补……
一罪一罚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彼此之间的互补……
而如果有罪不罚,那么秩序之上的窟窿就会越变越大,直到无法被修补,最终彻底的崩坏!
而现在社会上,因为人际关系的原因,经常导致有罪不罚,成为一种主流状态……
比如说,像是幼儿园频频爆发出来的虐待儿童的事件,最终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收场,甚至一些做出虐待儿童行为的老师,最终还能够堂而皇之的换一所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
有些非常恶劣的行为,甚至很多时候当地警方都不会介入调查,这样的状况,其实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对于秩序的破坏……
这个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本质上来说,都必定是有源头所在的,有些时候,是源于一个人的犯罪,有些时候,是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而如果追本溯源的话,其实不管是什么样的罪行,本质上来说,都是能够找到一定的源头所在的……
比如说,像是幼儿园的教师虐待孩童的事情,就可以从多方面入手,除了教师本人必须受到相关的制裁惩罚之外,如果这个教师是刚刚进入工作岗位的话,那么这个教师毕业的师范学校也应该为此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而如果这个教师本身不具备执教资格,那么收入这个老师的幼儿园相关人员,也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幼儿园本身,还是对于师范学校本身,都可以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
事实上,很多时候,很多犯罪的源头,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源头总是很容易被人视而不见……
比如说,像是裸身在宾馆跳楼的妙龄女子,往往很容易就以自杀结案,而很多时候,对女子自杀的原因,房间里有没有其他人,往往就很容易会被淡化,于是,一件所谓的犯罪,也就因为失去了源头,变成了一件所谓的意外……
诸如此类的事情,其实是最容易激起民愤和民怨的,也是最难让人念头通达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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