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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试后第三日大朝,皇帝李三郎没有着急问询此次考试如何,而是命刑部左侍郎司瞿桐重点解说一下此次新编入《大隋律》的几条新法令。
第一条便是《婚姻法》。
此法令可比隋炀帝留下的律法全面的多,也严苛的多。
首先是关于纳妾。
新法令并没有像隋炀帝那样笼统,什么世家不得在嫡长子出生前有庶长子,庶子不得继承家业等等。
慕扶疏觉得,堵不如疏。
对于纳妾,新法是这样规定的:不管士农工商还是高官名门,正妻年过三十不育便可纳妾,妾生子可挂在嫡母名下,若之后嫡妻再有孕,庶子仍归庶母,家业由嫡子继承。若嫡子不幸亡故,庶子可继承家族一半产业,另二成交由宗族,三成充国库。若嫡母终身不孕,庶子可做嫡子养,成家后能继承八成家业,剩下的一成交由宗族,一成充国库。
这条法令是有陷阱的。
很多女子可能会在成婚多年后才有孕,也有可能生下嫡子后,嫡子和嫡母都会被之前充作嫡子养的庶母所害,这条法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嫡母和嫡子,但也同样会给他们带来危险,因此后面才有嫡子死亡庶子只能得到一半家产的法令。这样做的原因是不管如何,作为家主为了保住自己的财产,总是会护住嫡子的。而至于不甘心的庶母会搞出什么事,慕扶疏只能呵呵。她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帮正室到这里,毕竟这个时代无子是犯了七出的。
这条法令的制订,三郎和慕扶疏也纠结了许久。用慕扶疏的话说,并不是所有不孕问题都出在女子身上,若是男子不育呢?那就是纳妾也无用。
接着第二条便是关于纳妾后妾室也不育的:若纳妾后妾室三年无所出,可再纳一妾,而这个妾室需出钱了。出多少?是家产的三分之一。
比如说农人家中有三亩田,需交出一亩给朝廷才可纳第二妾;商人需交出家中三分之一财产;官员需交出三分之一家产并官降半级……若要再纳一妾,便再交出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纳了四个妾室,他就倾家荡产了。
后面还有一条小注:若妾室身亡,再补一妾也依照上述法令执行。
也就是说,若是第一个纳的妾室死了,之后再纳的也还算第二个,钱财也照扣。只要妾室进了门就算数!
法令在初到刑部时,也有人提出质疑,结果刑部左侍郎拿出一张长安城人口普查表,上面清清楚楚记录着:长安城青年男女的比例是10:7。
也就是说男子比女子多了三成,若是有男子多纳妾室,就有其他男子要打光棍。就目前来看还有三成男子讨不到婆娘呢!
这条法令当廷宣读的时候,底下开始嗡嗡嗡吵起来,大太监见帝后神色肃穆,便敲了敲云板,司瞿桐继续念下去。
接下来是关于妾室不得扶正的律法。
原先隋炀帝留下的律法中,针对皇室的比较多,比如若庶子立为太子,生母需处死,普通百姓和官员家庭没有这样的规定。若是当家夫人死了,郎主也可将自己喜欢的妾室扶正。因为现在很多高门大户还有陪嫁滕妾的习惯,比如嫁一个嫡女陪嫁个庶女的,这也是正室磋磨妾室的手段,在家时小妾在主母手底下,出嫁了小妾的女儿在自己女儿手底下,这也算是一种心理安慰。
这样一来陪嫁的滕妾和正房也是出自同一家族,身份也并不差到哪里去,有些郎主为了和自己岳家保持姻亲关系,在正妻死后很多会将作为贵妾的姨妹或者姨表妹姑表妹之类的扶正。
这条法令颁布后也引起一片低语,很不幸的这里就站着两个正室死了扶正妾室的官员,这两人此刻面红耳赤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慕扶疏在上面看到,也了解是怎么回事,便示意太监敲了云板,大声道:“之前有过的便算了,以后决不可以!”
妾室扶正的其中之一,兵部右侍郎孙海洲出列,恭敬的行了一礼道:“殿下,不知此法令寓意为何?”
慕扶疏看着他,冷笑道:“孙海洲,正妻去年六月病逝,八月你便将为你生下庶长子的贵妾立为正室,那贵妾还是你正妻的庶妹,本宫说的可对?”
孙海洲点头:“殿下说的是。”
慕扶疏看着他,脸上带着怜悯:“你正妻曾为你生下一女,之后三次流产,拖垮了身子才病逝。而你的贵妾却在正妻生下长女后便主持中馈,之后在正妻病重时生下你的庶长子和庶二女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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