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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
五、议决本省担当义务之增加事件减少不必通过议局;
六、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
七、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
八、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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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覆资政院咨询事件;
十、申覆本身督抚咨询事件;
十一、收受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
在经历了漫长的选举和等待后,维新元年十月一日(1909年11月日),.>.<.,会期四十日,自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倘若议程众多且须持续的,可最多延长会期十日。与常年会相对的便是临时会,遇紧要事件而召开,经督抚提请,或经正副议长及常驻议员联合提请,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议员陈请,均可召集,会期以二十日为率。
对各省议局会议的召开,朝廷以皇帝的名义同时给各省议局发去贺电,《帝国日报》分布各省的地方分社不但在地方刊版面全文刊登议员名单与议事日程,而且还在头版发表了梁启超亲笔执写的评论文章。
评论指出:“议局会议之召开,具有三层意义,影响深远。其一,作为地方舆论机关,为实践‘万机决于众议’之代表;其二,为宪政最重要成果之一,堪称预备立宪里程碑;其三,为中国进步之始,昭示帝国中兴有望。”
即便对中国仿行宪政持怀疑态度的列强亦不得不承认议局开设的积极性。《泰士报》记者莫理循指出:“虽然中国不具有类似大不列颠的宪政会议传统,但从顺直议局召开会议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还是非常成功的。”
《宇林西报》指出:“最近以来,上海有民望的绅士颇瞩目于议局常年会的召开,认为这是中国革故鼎新的良好开局,虽有传言个别省份在议员选举上出了岔子,但他们普遍豁达地认为,第一次能办成这样已非常令人满意,将来可逐步完善,不能太过苛求。许多去过日本访问的绅士告诉记者,他们相信只要沿着这个方向努力,中国再用10就可达到目前日本的水准——而日本取得这样的进步足足用了近30。
当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议局虽然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与特征,但本质上还不是地方议会。最鲜明的特征就是督抚不必对议局负责,而议局反而要对督抚负责,《章程》明确规定:“若督抚对议局议定事项以为不然,应说明原委事由,令其覆议”、“议局对本省行政事件及相应决议事件如有疑问,得请督抚回答,但无要求其改变之权力”、“本省官绅如有纳贿及违法等情节,议局得指明确据后呈候督抚查办。”
同时规定中议局对督抚行文用“呈”,包括“呈候”、“呈请”、“报告”等词语,督抚对议局则用“令”、包括“批答”,“批准”、“命令”等。用文义语气的差别提醒世人议局还是在督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依然是行政主导。
类似条款都是林广宇故意在《章程》中保留的,目的是让地方督抚保持形式上的尊隆与控制力,维护督抚的面子,以免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弹。
必要的妥协始终是改良的核心要义!第三次机遇 第二卷 席卷大江南北 第八十三章 煞费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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